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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营业场所只会“乐”而生悲

  新年伊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又打赢了一场音乐侵权官司——易初莲花背景音乐侵权案。针对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区卜蜂莲花船厂店长期在其营业场所内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问题,音著协曾多次与他们进行沟通(包括电话沟通、上门拜访等),但对方均拒绝接受合法授权,无奈之下只得将他们告上法庭。2016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17年1月24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播放背景音乐侵权。

  法院判决,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也是继“达芙妮”和“宜芝多”背景音乐侵权案之后,音著协在上海地区反侵权的又一次果断出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音乐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表演使用音乐作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指“现场表演”,如: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使用音乐;其二指“机械表演”,如:商场、超市、酒店、飞机客舱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音乐词、曲作者每年都要创作出大量的音乐作品,这些音乐作品借助数字、网络等手段广泛流入市场,使用者极易获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对于音乐著作权人个体来说,根本无法通过个人的能力进行许可和维权。同时,市场上又存在部分音乐服务公司,谎称自己可以解决播放音乐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为谋取自身利益混淆视听,扰乱正常的版权市场秩序,使得希望合法使用音乐的经营者也无法规避其法律风险,对于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使用者双方来说均造成了利益损失。面对这种使用者需大量、随机使用音乐,而音乐著作权人又无法通过个人能力实现许可授权和维权的情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进行许可授权。一方面,对于音乐使用者来说,不必逐一寻找音乐著作权人获得许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授权可一次性解决大量播放使用国内外歌曲的版权问题,极大地减少了音乐著作权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广大音乐著作权人在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后,也不必担心独自面对使用者的谈判和维权问题,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许可收费,并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章程按时获得分配,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音乐创作而不是与侵权者的对抗中去。

  作为音乐作品的使用者,经营者合法使用音乐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任何侵权使用音乐的行为,不但影响着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对音乐产业发展的伤害。因此,音著协作为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代表,将立场坚决地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使用者。在2016年,音著协已将上海地区的“美罗城”“达芙妮”“宜芝多”等品牌在经营场所侵权使用音乐的行为告上法庭,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本次“易初莲花”侵权使用音乐案更是再次为其他商家敲响了警钟,商家在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营造轻松、舒适的购物氛围本来是好事,但前提是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只有经过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音乐使用者才不会因“乐”而生悲,才能真正享受到音乐带来的积极作用。(作者:朱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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